公司想以調動工作地點,然后逼迫主動離職,我可以拒絕嗎!這是一些公司常用的手段,尤其是一些大型的、正規的公司,更是經?,F象。從我個人工作的經歷提點小建議,看看能不能幫到你:1、你如果喜歡這個公司,喜歡這份工作,那么就別輕易拒絕,更不要輕易提離職。你要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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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11-06 熱度:
這是一些公司常用的手段,尤其是一些大型的、正規的公司,更是經?,F象。從我個人工作的經歷提點小建議,看看能不能幫到你:
1、你如果喜歡這個公司,喜歡這份工作,那么就別輕易拒絕,更不要輕易提離職。你要盡快弄清調動你工作是哪級***、哪個***的意思,才能判斷出調動你的真實目的。
2、建議你先愉快接受,如果真是逼迫你主動離職,這樣打擊你的人目的也就落空了,以后你再靜觀其變,東山再起的機會也未必沒有。再說了,如果是直接頂頭上司或身邊的同事故意打擊你,遠離他們也不是什么壞事吧。
3、到了新的崗位你從新開始,你會看清以前許多問題,也會看清很多人的嘴臉。在新的崗位你韜光養晦,也會讓更大的***看到你的潛質,你的機會會更多一些吧。
法律分析:勞動者可以跟***協商說出正當理由,協商不成時可以向工會反映要求調解,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工作地點屬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調動工作地點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約定,如果雙方就工作地點無法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一個月通知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想簽的話,你只能找新單位了
沒有權力開除員工,但要注意幾個問題,首先是勞動合同是否有工作地點的約定問題,其次無論如何開除都違法,因為雙方需要協商一致,如協商不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給與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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